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布
「癌症防治法」第三條
本法用辭定義如下:
一、癌症:係指經由病理切片證實,或經其他檢查、檢驗有效推
定診斷,在臨床上具有再發或轉移現象之惡性腫瘤。
二、癌症篩檢:係指利用檢查、檢驗或其他方法,辨別可能罹患
癌症或可能未罹患癌症之過程。
或經其他檢查、檢驗有效推定診斷。榮總是引用這條確診的,不需要切片。
不需要切片即可申請重大傷病卡,榮總說不需要切片,上面已經確診。倘若聖馬申請有問題,我會給護理電話。
甲胎蛋白25萬,電腦斷層正式報告,影像報告。這樣就能申請。
2014年11月27日 發表於臉書
「癌症防治法」第三條
本法用辭定義如下:
一、癌症:係指經由病理切片證實,或經其他檢查、檢驗有效推
定診斷,在臨床上具有再發或轉移現象之惡性腫瘤。
二、癌症篩檢:係指利用檢查、檢驗或其他方法,辨別可能罹患
癌症或可能未罹患癌症之過程。
或經其他檢查、檢驗有效推定診斷。榮總是引用這條確診的,不需要切片。
不需要切片即可申請重大傷病卡,榮總說不需要切片,上面已經確診。倘若聖馬申請有問題,我會給護理電話。
甲胎蛋白25萬,電腦斷層正式報告,影像報告。這樣就能申請。
2014年11月27日 發表於臉書


